来源: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:2022-11-28
在法定劳动年龄内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、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(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),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:
1.女满40周岁(含40周岁),男满50周岁(含50周岁)以上;
2.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;
3.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(含35周岁)以上;
4.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;
5.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(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》);
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,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。
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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